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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关系下工人工资由谁承担?
作者:刘玉蓉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9 08:34:00 浏览量: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产生于双方之间,因而权利义务的效力也只发生于债的双方之间,该权利义务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故此,罗马法上将债比喻为当事人之间的“法锁”。


【案情】

  2012年底,某建材公司与某水泥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建材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水泥公司,由水泥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内产生的债权、债务及责任等均由水泥公司享受和承担。承包合同签订后,水泥公司以建材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直至2015年5月份左右停产。


 盛某等6人系2013年进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水泥公司以建材公司的名义向盛某等6人出具离职员工工资结算确认单,确认单上加盖有建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财务章。盛某等6人于2015年9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建材公司和水泥公司连带支付工资款。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水泥公司承包经营建材公司期间,以建材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招收员工并发放劳动报酬,出具工资结算确认单亦是以建材公司的名义,故建材公司应承担给付工人工资报酬的义务。建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后,可根据与水泥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另行向水泥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据此判决建材公司支付盛某等6人的工资款并驳回盛某等6人对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是给付工资的责任主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债的相对性原则

   该原则是债法的基本准则。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产生于双方之间,因而权利义务的效力也只发生于债的双方之间,该权利义务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故此,罗马法上将债比喻为当事人之间的“法锁”。本案中,盛某等持有的离职员工工资结算确认单加盖有建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财务章,故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债务人应认定为建材公司。


   2.债务承担后的追偿权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本案中,实际的用人单位其实是水泥公司,虽然建材公司必须承担直接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但根据两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建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水泥公司行使追偿权。


    3.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化,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也趋于多元化。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便利劳动者维权,在企业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况时,名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工资报酬等的责任。至于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两单位之间对工人工资又是如何约定的,单位之间可另行解决。该思路符合相对性原理,更为劳动者主张权利扫清了障碍,提供了便利。(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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