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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聚餐受伤,算不算工伤?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6-04-23 09:07:00 浏览量:

今年40岁的李女士在德阳城区一家公司工作,系广汉市某村村民。平时,李女士在食堂内吃饭,

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5年10月18日20时许,李女士下班回宿舍后,前往十多公里

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女士于2015年12月份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所在村村委会缴纳了党费,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李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在该村的情况证明。


随后,李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遂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决定。


案例评析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是实务中的焦点问题。


工伤维权律师认为,本案中对于李女士前往朋友暂住地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争议,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及案件的实际情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宿舍,李女士应该在单位宿舍中休息。而事发时,李女士前往十多公里外朋友处的聚餐行为,不属于正常生活休息中的必须事项,与职业劳作之间缺乏必然的关系,故李女士前往该处的途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工伤维权律师认为,虽然个人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下班后前往任何处所的行为均属职业保障的范畴。如将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则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义务,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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