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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因公受伤应否认定工伤
作者:投稿 来源: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5-04-20 11:21:00 浏览量:

     案情:包某系某村村委会委员,今年7月一天晚上在村委会办公楼值班时被一入室行窃的歹徒李某殴打致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李某被抓获,但其没有赔偿能力、家人又不愿代他赔偿。因为不属疾病范围该县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包某住院所花的1.1万元除村委会垫付3000元外其余均自掏腰包。包某认为自己因公致残,在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果后,向县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赔付经济损失并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今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村委会委员究竟能否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呢?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委员并不是从村集体领取工资或者报酬,由此看出其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个体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之下,村干部因村里公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那么不能认定为工伤,加害者又无赔偿能力,受害者包某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给出同样答案。去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包某夜间在村委会值班为保护村集体财产受伤,集体受益,村委会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受益人,在侵权人李某无力赔偿责任情况下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费用。后经法院调解,村委会一次给予包某1.5万元经济补偿。


村干部“官”虽小,但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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