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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为救员工落水遇难,应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6 12:24:00 浏览量:

    2014年12月3日,新疆某电力公司电场技术员周明拿着一张照片看得出神,照片上的男人不是他的亲人,而是他曾经的领导——该电场原场长陈军,他的救命恩人。

    2013年8月,陈军接到总公司下发的《通知》,内容为:为减轻员工压力,带领员工郊游。月底,陈军带领轮休的6名员工前往水库边组织野炊。

    当日17时,员工黎鹏在乘坐橡皮圈时不慎落水,周明将黎鹏救起送往岸边,下水去追漂走的橡皮圈,因风浪较大,身体失控。

    陈军立即下水将周明救起,自己却沉入水中,溺水身亡。

    陈军的去世后,电力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未能得到认可。几经波折,2014年4月17日,电力公司提起诉讼,将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辩称,水库不属于陈军的工作场所,陈军组织单位职员到水库边野炊,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陈军溺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陈军下水救人的情形,该局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电力公司利用工作时间组织员工进行户外集体活动,活动场所为水库,该活动并非陈军等人的私自外出行为,是由单位组织的具有强制性的活动,与工作具有相关性,陈军等人在水库边的活动可以视为工作的延续,属于因工作原因外出的情形。同时,陈军在随行人员身处危险的情形下,下水相救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工作原因,其溺水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法院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人社局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对陈军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亡)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陈军死亡是否为工伤(亡)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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