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30日,任某某在某野菜开发公司车间自动化包装机上做卫生时被旋转机械划伤右手食指,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3天。受伤当日,人社局认定任某某属于工伤。2022年2月19日,任某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6月1日,任某某与野菜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任某某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伤残补助金等待遇,但工伤保险基金向任某某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待遇,未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检查费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流程为业务终止。
野菜开发公司于2022年8月,补缴了任某某2022年4月至6月欠缴的工伤保险费。任某某于2022年8月3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野菜开发公司向任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仲裁委员会以野菜开发公司已为任某某参加工伤保险为由,驳回仲裁请求。后任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野菜开发公司已为任某某参加工伤保险,故其请求工伤待遇损失应当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行政给付的范畴,该院无权评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终止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任某某应当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任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某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野菜开发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社保中心以此为由作出不支付任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决定,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依法应由野菜开发公司承担,由其承担支付任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野菜开发公司支付任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876元。
海瑞说法
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补缴应缴工伤保险费用后,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款项仍低于其应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损失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于社会保险应缴基数核算及工伤待遇核定亦属于行政部门职权范围。
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后,行政部门明确表示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发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确有过错,劳动者也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获得救济情况下,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也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劳动者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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