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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身体不适,次日早晨死于家中,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15 16:39:00 浏览量:

人生如戏,最精彩之处在于没有剧本,不知下一秒会有怎样的相遇,不知下一刻遭遇怎样的囧事,比如说只是因为身体不适,第二天一早却突然猝死。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街道办事处职工,某工作日下午5时许,李某感到身体不适、胸闷,后到社区卫生室就诊,医生诊断后建议其回家继续服用之前县医院开具的药物,如症状没有缓解建议其到县医院进一步就诊。

次日早上7时许,其妻孙某发现丈夫李某全身发紫,后拨打急救电话,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李某之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定李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不予以认定,李某之妻对该决定不服,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胸闷,请假后到卫生室就诊,次日早上发现死亡,其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李某的发病、到诊所就医、救治、死亡的这一过程具有连续性,并未中断,从发病到死亡期间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往医疗机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送往医院救治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另外对于“48小时”的问题,原则上超过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职工家属主动放弃治疗的情形,如果经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病人确实没有存活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亦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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