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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法官详解关于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费的规定
作者: 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3-03-08 14:28:00 浏览量: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法官详解关于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费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又该如何分配?在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中,法官详解了关于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费的规定。


案情 :儿媳公婆为赔偿金起纷争

2022年的一天,小高骑摩托车与小王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导致小高现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王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小高的妻子陆某、父亲高某、母亲杨某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确定小王承担90%的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陆某、高某、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8.2万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人各项经济损失566712.45元,合计748712.45元。判决生效后,该款已由高某领取。

此外,小高生前系某公司职工,按工伤职工待遇核定,小高家属可获得死者工伤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万元,工伤丧葬补助费47034元,共计923714元。

小高与妻子陆某于2021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育有子女,就两笔赔偿款分割问题,儿媳陆某与公婆高某、杨某协商后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存在分配争议,某公司也一直未支付赔付款项。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平分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748712.45元,某公司赔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923714元。


调解:儿媳将大部分赔偿金留给公婆作为赡养费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只是在赔偿款分配金额的多少上存在争议,遂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

在摸透案情的基础上,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指出原、被告系儿媳公婆关系,都是死者的近亲属,于法于理都有权利分割小高的赔偿款和补助金,3人都是小高生前至亲至爱之人,没有必要闹得不可开交,相信这也不是小高愿意看到的情形。

原告陆某在听完劝解后,表示当初听两被告说只分给自己30万元时有些气愤,连带着丧夫情绪,一气之下提起诉讼,现在她只想要36万元赔偿款,余下的钱作为其对二老的赡养费。被告高某、杨某也同意原告陆某的意见。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签下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款和某公司补助金167万余元中,原告陆某自愿分得36万元,剩下的作为儿媳对公婆高某、杨某二老的赡养费。


释法:死亡赔偿金不等于遗产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精神安慰及对死者与其收入损失的赔偿,皆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陆某和小高虽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仪式,但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陆某系死者小高的配偶,高某、杨某系小高的父母,均系小高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3人均有权参与分配因小高的死亡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赔偿款。

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因此其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陆某与小高未生育子女,小高父母皆具有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故本案不存在被扶养人。

丧葬费主要用来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一般不做分配,本案中小高的丧葬事宜皆由被告高某、杨某负责操办完成,因此丧葬费由高某、杨某获得。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扣除丧葬费和摩托车修理费后剩下的赔偿款和补助金,需要在陆某、高某、杨某3人之间适当分割。

此外,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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