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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未获赔时公司已注销,法院裁定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
作者:左琳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3-02-09 20:23:00 浏览量:

法院提示,未缴纳工伤保险不等于不承担工伤责任,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归零。


外卖员小张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小张在工伤认定后还未获赔,公司就已注销,小张应该怎么办?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实际案例解析。


小张原是A公司的外卖员,2020年6月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等级为十级。


在职期间,因A公司未给小张缴纳工伤保险,故小张一直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21年6月,小张以A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发生后,小张多次向A公司索要赔偿未果,故于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在仲裁审理过程中,A公司于2021年12月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因此,劳动仲裁委以A公司已注销,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为由,决定驳回小张的仲裁申请。后小张再次以A公司的股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小张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股东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一审法官根据本案证据认定,A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向小张支付有关费用,因A公司已注销,由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承担A公司对小张的支付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在本案中,公司未给小张缴纳工伤保险,小张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回答是“可以”。


法院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提示,未缴纳工伤保险不等于不承担工伤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其强制性义务,尤其是工伤保险,无论是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项“双赢”的保障措施,既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的权利,也因其具有“互助互济”特点,可以将企业和雇主的风险及损失降到最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因此用人单位莫要存在侥幸心理。


法院判决由A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解释,小张的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事实发生于A公司注销之前,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因此A公司注销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通知小张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如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小张未能申报债权而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故小张可以起诉A公司股东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法院提示,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归零。公司作为法人虽具有独立人格,但在解散时应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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