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作者: 来源:贵州高院 发布时间:2022-07-18 19:30: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包村滑坡治理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其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付某负责实施,后付某招聘冉某在该工地从事坑滑开挖工作。2017年11月14日,冉某被岩石砸伤左足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25日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2018年11月9日,冉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劳动仲裁,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该案由铜仁市松桃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冉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某公司系用工主体,应当对冉某因工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不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系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的解读适用,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0922.html
上一篇:骑车下班途中自己摔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注销后,职工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