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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作者: 来源:上海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6-16 15:19: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张某系上海某私立幼儿园教师,园方规定的考勤时间为早9点至晚5点。

2020年3月5日,张某为接待突然来访的家长推迟了下班时间。晚上7点15分,张某匆匆离校,此时张某打开手机软件,发现原先下班路线较为拥堵,便根据导航更改了路线。晚上7点45分,张某在一丁字路口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后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张某则经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骨骨折。

张某认为其在下班途中遇到的伤害事故应构成工伤,故张某拿着事故单、医院诊断报告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然园方认为,张某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从张某居住地到学校时间是1小时,而张某的受伤时间是7点45分,不属于下班时间,故张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张某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产生,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终结果

张某作为幼教老师,接待家长系其本职工作,2020年3月5日,张某因工作原因导致下班迟延,本身并无过错,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张某虽然存在下班路线的变更,但并未造成故意绕路,且下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故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但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一经常会引发争议,对此,法律也进行了规范和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点,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见,当“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产生争议时,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认定部门考虑的重要因素。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所谓合理时间,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单纯看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还要综合多方面考虑,比如为什么提早到岗或迟延下班,是否为工作的预备或延续等。

本案中,周某迟延下班系工作的一种延续,虽接待工作并不是单位强行安排的,但周某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工作问题,其本身不存在过错和故意,且属于周某的正常职责范围内,故应当认定为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所谓合理路线,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路线。合理路线的认定,要了解当时的情况,为何会改变路线,是因为天气变化、路况异常等客观原因,还是因为顺路接送孩子上下学、路过菜场买菜等,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主观活动。

本案中,张某更改路线的原因为交通拥堵,且根据当时路线分析,周某选择的路线与原先的距离远近差距不大,显然周某不构成故意绕路,且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亦为其下班途中的必经之路,故应当认定为其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总而言之,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事故必不可少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两者不可割裂来看。

此外,随着各种新业态的出现,有些职业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职工存在多个工作地、多个居住地情形也屡见不鲜。所以,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新型而客观的认定,也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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