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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期间帮人抬车受伤,算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印江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13 20:19:00 浏览量:

裁判要旨

在脱贫攻坚战中,开展脱贫攻坚驻村工作的驻村工作队员围绕脱贫攻坚工作要求驻村开展各项工作,其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付某在晚饭后前往其帮扶村某组召开群众会的途中组织人员帮助车主抬车,该行为理应属于其驻村工作的份内之事,更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利益过程中所受之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是对于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简要案情

原告付某为某县某街道办事处干部,是被派驻在某村开展脱贫攻坚驻村工作的驻村工作队员。2020年4月1日晚上20时左右,经脱贫攻坚指挥部的工作安排,付某步行前往帮扶村某组召开群众院坝会,途径村民杨某家门口路段时,看到一辆白色面包车的车轮掉入路上的井坑,遂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施救,在帮助车主抬车的过程中不慎扭伤腰部,随后到沿河县医院诊断治疗,诊断为:“L4椎体压缩性骨折A型NOMO”。

被告铜仁市人社局认定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认定(或视同)工伤范围,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原告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铜仁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付某作为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涉及该村脱贫攻坚的各项工作。2020年4月1日晚上20时左右,经脱贫攻坚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前往帮扶村帮扶组召开群众院坝会,其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驻村工作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原告付某组织人员帮助车主抬车的行为应属于其驻村工作的份内之事,更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因此,其所受之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人民群众蕴含着伟大精神,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更要维护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上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鼓励人民群众见义“想为、敢为、勇为、乐为”。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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