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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年会上与同事玩游戏致鼻骨骨折,是否算工伤?
作者: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2-01-05 11:35:00 浏览量:

每到年底,多数公司都会举办各式各样的年会,不同规模的公司举办年会的形式不同。通过举办年会,全体员工一起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培养合作精神。那么,问题来了!若员工在年会上发生人身伤害,算不算工伤?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或许能找到答案。


年会上与同事玩游戏致鼻骨骨折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高某某是北京某网络公司员工。

2018年2月11日上午公司举办年会,高某某在游戏环节,不慎与同事相撞致鼻子受伤,当时未及时就医,后由于病情加重,自行前往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

2018年7月24日,高某某向朝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2018年9月21日,朝阳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高某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属于工伤!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2月11日,高某某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担任主持人,年会上组织了游戏项目,高某某遭受了鼻外伤、鼻骨骨折伤害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该伤害是否在上述游戏过程中造成一节,现有高某某的陈述、涉嫌撞伤高某某的胡某的陈述、高某某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因胡某系公司员工,又与撞伤一事具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之于高某某的陈述并不具有优势性。同时,公司对高某某提供的录音又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在上述情况下,朝阳区人社局认定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朝阳区人社局根据上述推定的事实,认定高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称《工伤决定书》认定错误,与事实情况不符。高某某所受伤害并非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2月11日,高某某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担任主持人,在年会上组织的游戏项目,高某某遭受鼻外伤、鼻骨骨折伤害的事实。朝阳区人社局依法履行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依据上述事实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工伤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认为高某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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