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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上海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3-17 11:59: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曹某系上海市某电子公司保安,上班时间为7:30至17:00。2019年7月11日早晨7:15,曹某正常至公司上班。因当天下雨,曹某穿雨衣骑电动自行车,从家到单位经过十字路口时,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曹某倒地受伤,当日经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神经损伤。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曹某就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曹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曹某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最终结果

职工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在此案中,曹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分析点评

工伤认定,是指工伤认定部门依法对职工所受之伤害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伤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

2004 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伤害均认定为工伤,虽然仅包括机动车导致范围狭窄,但是 没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到了2010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规定则发生了变化,即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这也成为工伤保险认定部门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重要依据。

工伤保险制度是基于公平的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依法律程序确立的,不能任意扩大其外延。工伤认定应以法定条件为限,“非本人主要责任”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可或缺。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主要看其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责任分担方式。“非本人主要责任”就包含了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三种形式。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须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常见包括职工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由此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情形。

综上,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之内,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利益,而并非是鼓励或纵容劳动者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而侵害他人的权利,因此只有上下班途中发生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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