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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冒用弟弟身份,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调解获105万元赔偿
作者: 来源:君厚劳动 发布时间:2018-03-19 16:57:00 浏览量:

编者按

诚实守信,是缔约合同要遵循的基本准则,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哥哥借用弟弟身份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后,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意外,申请工伤赔偿遇到阻碍重重,经多次调解,最终获得105万赔偿。


案情简介

借用身份证订立劳动合同

杜某与苏某为亲兄弟,相貌相似(小时候弟弟被送到苏姓人家抚养,所以改姓为苏),杜某是哥哥,苏某是弟弟。2013年该市某公司向社会招工,因杜某身份证丢失,所以借用苏某的身份证,以苏某的名义与包头市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8月的一天凌晨,杜某在工作期间用撬棍撬炭块时,不慎跌入5米多深的料箱中,经鉴定,杜某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案件进展

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在东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杜某不服该仲裁,向东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工伤待遇标准做出工伤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杜某担心赔偿款被苏某领走,遂向法官主动说明自己的冒名顶替事件,被告公司也因此认为与杜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案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审理查明,虽然杜某冒用苏某的身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欺诈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实际受伤人也为杜某,所以杜某应当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经过法官对当事双方的不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杜某获得工伤赔偿105万元。


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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