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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跳槽拥有双重劳动关系,工伤后现单位赔偿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0-24 09:02:00 浏览量:

    因为原单位效益不好,劳动者离岗,应聘到新单位工作。在新的岗位上受伤后,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应由哪家单位支付?近日,58岁的老李遭遇了这一烦恼。而类似他这样的拥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并不在少数。

 

维修空调时受伤,先后三次住院

    1995年12月,因原单位效益不好,老李离开原单位,但对方一直给他交纳养老、医疗等五险。之后,凭一技之长,老李应聘到高新园区一家大型物业公司下属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也未给老李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2011年12月24日,老李与同事戴某一起来到某办公大楼维修空调,当他猫着腰、登着梯子到棚内空调通道维修时,不慎触碰到通道内裸露的电线,左腿抽搐时又碰到旁边加固的角钢吊架,导致左膝受伤严重,异常疼痛。尽管如此,他仍坚持着把活干完了。

   受伤当天,物业公司将老李送到医院治疗,拍片显示其左膝髌骨粉碎性骨折、移位、关节面不平整,髌韧带部分撕裂。第二天,医院实施切开复位髌骨环内固定术,将骨折断端复位、固定。老李前后共3次住院,花去医疗费近4.5万元,其中医保支付3.75万元,老李个人支付7500元。物业管理公司未支付过医疗费。

    2012年9月,老李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全权代理受伤索赔案。张律师首先将老李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次仲裁,确认与现单位劳动关系

    仲裁庭开庭时,物业公司辩称,老李系原单位离岗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其认可老李是在受他们雇用期间受的伤,但由于老李并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老李的工伤赔偿应当由原单位予以支付。

    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老李的原单位一直在给老李交纳社保,这是事实。但不能据此认定老李还是原单位在岗职工。老李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就停发了他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从2008年6月开始,老李是为现在的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现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现单位也是按月为老李发工资。张律师进一步指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老李与现单位存在着实际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只是存在着名义上的劳动关系。

    大连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2年11月作出裁决:确认某物业公司与老李从2008年6月1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次仲裁,现单位赔偿10万元

    之后,老李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工伤,9级伤残。今年6月,张荣君律师代理老李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现工作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3070元。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工作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老李各项工伤待遇10万元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指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都有规定和解释。双重劳动关系人员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在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会在用人单位之间产生推诿的问题,导致缴费方式、数额、连续性等产生混乱,也使得社保部门不好管理。一旦职工出现工伤,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就会推脱责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这方面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来源:大连晚报,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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