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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约定免除工伤责任无效,终要为职工买单
作者:张士谦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1 13:19: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

    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就势必承担更高的用工风险。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因约定而免除,也就是说,即便职工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也是无效约定。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耍“小聪明”,之前就让刚入职的小刘自己写了个保证书,保证工作期间出了一切事故由本人承担。可小刘手被夹伤造成伤残后,新公司真的能脱了干系吗?日前,劳动仲裁作出裁定:新公司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偿——一次性赔偿小刘12.9万余元。

    小刘本来在我市一家工厂干机床调试工作,月工资3500元。2011年5月,他到另一家机械加工厂调试设备时,被老板相中,以月薪5000元跳槽。保险还在原单位,该厂没办法为小刘交纳工伤保险,便让其写个保证书,内容是:“由于本人个人原因,没有将保险账户转入公司,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去年7月,小刘在调试机器时,左手食指、无名指被机器夹伤,送医院抢救,经鉴定为粉碎性骨折,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机械加工厂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在医疗期内,还全额为他发放工资。

   去 年12月,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批准,小刘被认定为工伤,今年2月,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刘为九级伤残。在工伤赔偿方面,小刘跟单位闹起矛盾。单位认为,因为小刘没把保险关系转到单位,导致单位无法为他交纳工伤保险,本来应当由工伤保险赔偿的保险待遇,得全部由单位承担,再说,小刘写了保证书,现在向单位要工伤待遇,这对单位来讲不公平。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刘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机械加工厂起诉到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要求给付自己工伤待遇13万余元。

    市劳动仲裁经审理后认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主张小刘写了保证书“发生工伤责任自己负”而拒付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近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某机械加工厂一次性给付小刘工伤待遇1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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