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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6 10:37:00 浏览量: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8〕67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住建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考核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指标之一。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人社厅发〔2017〕80号)的安排部署,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覆盖率2017年要达到60%、2018年要达到80%、2019年要达到100%。从全省总体情况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覆盖面与国家的规定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全省范围内按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二、夯实主体责任。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明确约定各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义务。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在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与相关企业、银行补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数额,按月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拨付到按协议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按月制作工资支付明细表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报送的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从专户中直接将工资拨付到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银行卡。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综合施策,在各个日常工作环节,督促各自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把这项工作纳入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范围,确保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部门,每季度对建设单位按月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和专户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建设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协议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备案;省管水利建设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协议报送省水利厅、省人社厅备案。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的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问责追责。建设单位不主动与施工企业、银行签订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不按月足额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的,由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农民工人数和工资数额存在造假等行为,由人社部门责令其向建设单位退回多报的工资数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企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各市、县(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国家《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率不达标,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问责并处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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