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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全区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及标准(暂行)的通知(2019.10.1执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6 11:04: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全区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及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项目录”)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全额支付。

      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50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在自治区实施后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人员紧急抢救和治疗期间确需输血的,输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2007年版)》(宁劳社发〔2007〕130号)中的第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类项目的规定执行,其中基本医疗保险限定的相关内容,工伤保险不予限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的标准为15元/天。

      对于协议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设施项目,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研究批准后执行。

      四、工伤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及目录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5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50号)确定的范围执行。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后,陆续增补进的医用耗材,一律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对高值(单品价格5万元及以上的)、易耗(住院期间使用频次过高)的医用耗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性审查,未通过合理性审查的耗材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五、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进行治疗时,应严格执行物价收费规定,首选使用“三项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确需使用超出“三项目录”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个人自负费用的项目及价格,并经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经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家属)同意擅自使用超出“三项目录”范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将上述相关内容及时纳入工伤保险协议文本,进一步加强对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三项目录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张博

      联系电话:0951-5099266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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