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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1 13:45:00 浏览量:

大洋网讯 2019年5月10日,《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对外征求意见,拟将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


征求意见稿基本与广东省规定一致

4月起,广东省已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记者了解到,此次广州市征求意见稿基本与省的规定一致。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广州市现行的工伤保险八档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2%、1.3%、1.4%。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还实施费率浮动。另据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在上述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


符合资格工伤职工,拟可选择领取伤残津贴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标准分别为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

另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其职工发生公伤且已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经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其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peien@gz.gov.cn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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