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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须与时俱进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8-12-15 10:27:00 浏览量:

许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医疗查勘定损岗”。2017年3月,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事发后,所在单位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家属诉至法院,法院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判决其重新认定。(详见: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在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在家工作时伤亡算不算工伤,在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职工家属和人社部门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各方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即在家或其他不在单位的工作活动,是否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案中许某在保险公司负责医疗查勘定损,由于险情可能随时随地出现,因此从事保险查勘工作具有不定时、不定位的特点。一旦出险,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尽快到达现场,之后还要及时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如果是八小时以外接到险情报案,保险公司人员前往现场查勘定损后,就免不了要回到家里整理相关资料,这个过程中若出现意外伤情或突发急病猝死,就无法免除“工作原因”,应视同工伤。


事实上,在信息时代,很多职业、岗位的工作,都已不再局限在固定的工作岗位与时间。在家里加班,外出休假、旅游时临时接到工作任务就地处理单位工作事宜,已越来越常见。那么,认定职工出现伤亡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词,就应当为“是否在工作”。如果我们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工作形式,就应进一步承认这种工作形式下“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内涵的变化。在这种语境下,社保部门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认定,应该与时俱进,科学合理地把握,及时完善有关制度,适应新的社会形势。


2018年5月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在家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驳回了海南省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最高法审查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许某“在家工作”的情况,显然符合最高法关于“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精神。法院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撤销四川省人社厅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情合理。而这个再次出现的人社部门败诉的案例,更应成为类似职工伤亡事故中,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亡)的一种样本。


近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5G实验频谱分配方案,这被认为是中国5G时代正式来临的一个标志。专家分析认为,5G时代的到来将深刻改变乃至颠覆传统的工作方式,移动办公和远程办公将扩展和渗透到更多领域。这种情况下,离开固定工作场所的“工作岗位”或许将越来越多。5G时代已经到来,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仍在原地踏步,无疑是不合时宜的,而立法层面则更应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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