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上海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4月1日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1 19:07:00 浏览量:

本市将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到2420元,增加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到21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既尽最大可能增强低收入劳动者的获得感,又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此外,本市其它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方案也将于三月底出台,敬请关注。相关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及上海人社官方公众号中同步公布,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8294.html
上一篇:陪酒女陪饭路上遇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
下一篇:西藏自治区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