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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已过,这些工伤案例给你提个醒!
作者: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7-11-16 12:33:00 浏览量: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已经结束

小(duo)伙(shou)伴(dang)们的包裹

有的可能已经到了

有的还在来的路上

快递小哥又开启了狂奔送货的模式

这时不但是消费维权的高发期

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往往也会增大

一起来看,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1、快递员送快递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小张是一名快递小哥。11月12日,小张驾驶快递公司的电动三轮车送快递,由于着急送货车速过快,不小心闯了红灯,还撞上了一辆汽车,不仅造成自己左手臂骨折,还导致汽车的后视镜严重损坏。交警到达现场勘察后,认定小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小张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案是:能!

分析

如果小张是在上下班途中,确实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小张是在送快递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应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伤。因为快递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他们的大部分工作时间都是在送快递的路上,因此交通道路应视为他们的工作场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制度坚持“无责任补偿“原则,因此,无论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小张在送快递途中受伤都应认定为工伤。


2、职工上班时间下楼取快递摔伤算工伤吗?

小李在一家IT公司上班。“双11”时候,小李买了一个新手机,为了能及时拿到快递,就把收货地址填上了单位的地址。11月13日上午10点,快递员通知小李下楼取快递。小李迫不及待跑步下楼,不料在楼梯上摔了一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小李的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答案是:不算!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李在楼梯处摔伤,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和办公场所内,但其取快递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但如果小李要取的快递是领导安排替单位采购的办公物品,那小李的情况就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3、在电商公司加班猝死算工伤吗?

小王在一家电商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为了备战“双十一”,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连续多天加班工作。11月11日,小王一直工作到第二天凌晨2点多,才趴在桌子上休息。3点左右,同事喊小王起来吃宵夜,却怎么也喊不醒她,于是马上打了急救电话。经医疗机构诊断,小王为现场猝死。加班能视为工作时间吗?小王的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案是:能!

分析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临时性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因此,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也应视为工作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小王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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