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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7)
作者: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7-09-28 10:27:00 浏览量: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8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8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547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062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低于92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928元。待遇调整后,我省人均领取伤残津贴为2930.54元/月、生活护理费为1832.57元/月、抚恤金为1265.67元/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对调待工作专题部署,要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使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感受到省委、省政府的关怀,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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