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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河北网 发布时间:2017-04-23 21:06:00 浏览量: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已于4月17日全部调整补发到位。据悉,这已是工伤定期待遇自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第10次调整。此次调整与往年调整有很大区别: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分步调整,伤残津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护理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切实保障了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发放。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方案为: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确定,分别为2183.71元、1746.97元、1310.23元。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据统计,此次调整我市共涉及工伤职工110人,伤残津贴累计补发52321.82元,生活护理费累计补发86754.72元;涉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744人,累计补发供养亲属抚恤金136620元,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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