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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厂餐厅吃鱼卡刺最终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宁夏日报 发布时间:2017-03-27 10:52:00 浏览量:

2016年3月31日,钱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工厂餐厅就餐,午餐为米饭和鱼。饭后钱某某和马某一同到车间办公室休息,13时30分上班点名结束后钱某向工友们诉说,嗓子不舒服可能是中午鱼卡了嗓子。15时30分左右钱某的嗓子变得沙哑,工友们劝说其赶紧去医院救治,钱某某说五点半就下班了,再坚持一会。17时30分后钱某怀疑吃鱼卡了刺,到职工宿舍旁的私人诊所进行救治,该所医生未发现鱼刺给开了头孢消炎药。钱某某以为是小问题回到宿舍和工友们一起打牌,到21时30分钱某某嗓子疼得无法讲话。工友见病情严重叫私家车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证明,钱某某因患急性会厌炎导致窒息,因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日凌晨4时死亡。


2016年9月8日,钱某某的父亲钱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以其吃鱼导致疾病为“伤”不是疾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钱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通过援助律师的走访、沟通、取证、查阅,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灵武人社局认为钱某某因自己吃鱼导致自己死亡,是伤所致,而不是疾病。兴庆区人民法院总结本案的焦点为,钱某某的死因属于“疾病”“伤”所导致,双方就围绕该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终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认为灵武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法撤销灵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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