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2017-03-09 08:23:00 浏览量:

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2017年3月8日,省法制办发布《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以相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四种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2.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感染疫病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


4.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要认定工伤,应以相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相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依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逾期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7449.html
上一篇:对“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几种情形的商榷
下一篇:人大代表建议:完善工伤保险, 建“过劳死”补偿机制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