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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捕鱼时失踪,家属是否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索赔?
作者: 来源:台州商报 发布时间:2017-02-14 10:19:00 浏览量: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调解实践中有两种赔偿标准。一种是基于雇工关系造成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一种是以《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这两种赔偿标准差异很大,但《工伤保险条例》是以有否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船员在海上捕捞作业时失踪,其家属执意要求船主以工伤保险标准赔偿110万元。这起因海上意外事故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通过临海市桃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依法规、讲情理、按程序”数次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赔偿62.8万元的调解协议。2017年春节前夕,失踪船员老朱的家属金女士在临海市桃渚镇调委会如数领完了这笔经济赔偿款。


来自三门县浦坝港镇庙屿村金女士的丈夫老朱,是一个勤奋、能干、敦厚的农民工,年轻时曾在临海市桃渚镇大顺村生活,由此结识了该村船老大老陈。


家住海边从事渔业生产的老陈拥有一艘小吨位的捕鱼船,因生产需要,老陈多年来雇用老朱等5人在他的船上从事刺网捕米鱼工作。2016年8月26日22:40至23:00左右,老陈的渔船在浙江舟山嵊泗小洋山附近的海域进行生产作业时,随船工友突然发现老朱失踪,虽然经过多方海上搜救,但仍无果。


事故发生后,桃渚镇党委政府相当重视,为了及时化解这起突发的跨县民间赔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镇领导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案依法进行调解。


失踪船员的家属金女士认为,其丈夫老朱在船主老陈的船上一直做捕鱼工作,系与船主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款,并向船主索赔经济损失110万元。


涉案船主老陈却认为,老朱的失踪纯属意外,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侵权加害他人的事实。不过,在客观上说,他确实与老朱存在雇佣关系,所以,老陈表示愿意赔偿,但最多只能赔偿50多万元。由于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各持己见,分歧很大,所以,对经济赔偿问题双方相持了数月。


2016年11月1日,桃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再次进行公开调解。针对双方的纠纷焦点,参加此案调解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陈宝德向当事人疏导指出:调解纠纷要遵循客观事实,依法依规依程序公正处理,渔船主老陈虽然持有渔政部门颁发的捕捞证书,但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资格,故老朱家属提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赔偿金额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考虑到失踪船员老朱的家庭困难程度,在不显失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受害人家属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调解员反复向当事人明理释法,船主和失踪船员的家属都充分认识到僵持不能解决问题,依法、合情、合理提出诉求才能解决分歧。经过调解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船主老陈自愿支付给失踪船员家属金女士合法赔偿金52.8万元;同时,考虑船员老朱生前同船主帮工形成的感情关系,船主老陈另外再给付其家庭困难补助金和失踪船员老朱的全额工资等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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