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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读懂“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伤”的制度善意
作者: 来源:长城网 发布时间:2016-11-18 10:38:00 浏览量:

导语: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是一次有益尝试,值得充分肯定

多少年来,因上下班接送孩子引发的职工意外伤害,究竟算不算工伤,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识不一,导致对此方面的工伤认定各不相同,致使很多企业认为接送孩子属于私事,即使是在上下班时间,职工遭遇意外而导致人身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结果闹到法院也常见到。所以,江苏省人社厅出台地方性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予以细化,明确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所遭遇的意外均算工伤,值得充分肯定。


是一种进步

江苏出台“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的规定,是工伤认定本身的一次细化。不可否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有着规定,但系列的规定过于粗线条,甚至是留有太多的弹性空间。而江苏省人社厅出台专门的细化规定,清晰解释工伤认定适用的具体情形。如此作为,必然会让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得以加强。因为时代的变化与权利的扩容,工伤的权利含义也在发生变化,规定“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本质上这是一种进步。


从“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体会制度温暖体现维护弱者情怀

由于“工作时间”的概念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会被以“不在单位范围”的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会以“你是去买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赔付。不过仔细想想,这也怨不得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因为“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说法,具体执行的时候也就有了不同的认知。


于是就产生了很多尴尬现象。同样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这个企业担责了,那个企业没担责;这个地方赔偿了,那个地方没赔偿。具体到法院,有的法官认为,所谓的“工作时间”就应该是“在企业上班的时间”;有的法官认为,“工作时间”的内涵是需要延伸的。后来对于“工作时间”也进行了法律延伸,将“上下班途中”纳入了“工作时间”。但是具体到个案中,依然纠结于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看望父母等等算不算工作时间。


江苏的新规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似乎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但它体现了司法向弱者倾斜的理念,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尝试。


释放制度善意

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受伤,提取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意见”释放了制度的最大善意。但这仅仅是第一步。要让“意见”落到实处,一是劳动部门需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二是在职工遇到伤害时,需要第三方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不能只有保险公司出面;三是“意见”出台后,还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一个职工都能读懂制度的善意,敢于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关键在落实,离不开强有力的执行

应该看到在如今现实背景下,企业十分注重人工成本,特别是众民营企业更是如此,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这样的善政要落地生根,离不开强有力的执行。要把纸上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遭遇意外应算为工伤的民生善政落到实处,必须先要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提高认识,摒弃旧的工伤观念,然后保险行政部门要经常下到基层宣传、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工伤纠纷,确保这项惠顾民生的善政更顺畅地抵达民心,从而释放出更多的民生红利。


认定仍有细化的空间

可以肯定,要让类似“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的规定能够被落实,它不可或缺一些基本的条件与前提。譬如,规定还应该继续细化,所谓“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中的“上下班”,到底是指什么时间?又是指从哪里到哪里?这些或许都需要继续细化规定,不能留下太多的弹性空间;再譬如,必须加大工伤认定执法的有效力。当企业不愿支付工伤赔偿,遭遇工伤的职工维权成本太高,此时,应有来自政府部门的救济或兜底举措。如此,规定才能体现出足够善意。


正因如此,“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的规定,仍然只能算是半个好消息。应当意识到,工伤认定有着怎样的细化规定,这是劳动者权利的一个重要表征;与此同时,“纸面上的工伤权利”能否走进真实的生活,更是法律效力和职能部门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样来条分缕析,在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后,我们期待江苏省人社厅能继续出台配套的执行举措,让每一个遭遇工伤者都能顺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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