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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检测员上班一年视力骤降认定工伤无门
作者:转载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6 07:30:00 浏览量:


一个正值而立之年的青年,从事灯泡检测工作一年之后,视力从入职时的1.0降到了0.15,他认为是职业伤害造成的,但由于他的症状并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因此想要认定工伤、让企业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上,因为目录限制,维权走入死胡同的人并非孤例。


职工投诉:一年间视力从1.0降为0.15

何保亮是一家照明公司的灯光检测员。2014年6月入职时,他的入职体检报告中,视力一栏清晰地标注着,左右眼均为5.0(即1.0)。这一视力他从读书时维持到工作,却在一年间被完全改变。


何保亮陈述,刚进单位时他并不负责灯光检测,主要做的还是研发工作,偶尔因项目需要,才会有两三天需要测一下光。2014年底,他的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成为了专职的灯光检测员。“简单点说,我主要的工作就是给灯泡调光,测试灯泡的闪烁或跳跃频率是否在合格的区间内。任务不重时,每天测试8个小时,忙的时候,有过一天呆在调光间里12-13个小时。”


没过多久,何保亮就感觉眼睛有些不适。“刚开始时是在2015年6月的时候,我经常会感觉眼睛干涩,我也认为可能是用眼疲劳,所以每次眼睛不舒服,就闭眼休息一会儿,很快也就好了。”为此,他曾经向直线经理反映,要求换岗,但直线经理以没人顶替为由,拒绝了。正因为休息一会眼睛就能恢复,不能换岗的何保亮想想也就算了,仍旧维持着之前的工作强度。然而,2015年底,企业加班变得非常频繁,忙时一个月要加班60到70个小时,何保亮的眼睛不适症状集中爆发了。


“眼睛时常会流泪不止,遇强光有刺痛感。”一天中午上班,干到一半,何保亮感觉眼睛实在承受不了了,活没干完就请假去了医院,医生诊断他的症状为视疲劳导致的干眼症,而此时,经过测试,他两眼的视力仅为0.15。何保亮称,其实在2015年7月的时候,公司安排过一年一度的体检,后来他查体检报告发现,当时,他的视力为左眼0.14,右眼0.4,较入职前1.0的视力已经相差很多了。在体检之后半年时间,两眼的视力已经都降到了0.15。

十平米空间对着五六个白炽灯

一年时间,视力急速下降,何保亮认为是从事灯光检测工作引起的。他向记者描述自己的工作环境:“一个顶多十平方米的房间,没有窗,关着门的时候一片漆黑,但在房间内要摆放好几个灯泡进行测试。通常40瓦、220伏的白炽灯,一批要同时测五、六个,功率小点的蜡烛灯,要同时亮起30个左右,我就要在这样的强光环境下呆上一天,一批一批地通过电脑调试灯泡闪烁跳跃的频次”,何保亮说在这样的强光、闪频厉害的环境下测个几批次还能承受,如果是测一天就有些疲劳了,经常走出那个测试间,两眼就是一抹黑,眼睛重新适应自然光要好一会儿。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何保亮还拿出了手机视频,里面录下了他的工作场景。视频中,数十个蜡烛灯跳闪着,摆放灯泡的位置正好与他坐在座位上的视线齐平,由于灯光很亮,周围的环境显得十分幽暗。


何保亮反映,在从事这份工作之前,他的视力一直维持在1.0的水平上,也没有任何不适,眼睛的症状都是在做检测工作之后出现的。“因为眼睛不舒服人就特别容易疲劳,同事都知道,我基本上一上班车就是最快入睡的一个,眼睛实在是吃不消了,因此晚上我也基本看不了电视,即使看书也不能超过半小时。天气好时,阳光充足,我都要戴墨镜才能外出,见不得强光。”


今年2月,公司对照明业务进行了整体转移,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变更劳动合同,替换公司主体。何保亮认为,如果继续干下去,他的眼睛会彻底毁了,于是拒绝变更劳动合同。在拿了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后,何保亮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在离开公司之后,何保亮发现公司开始为灯泡检测人员发放眼药水,以缓解他们的视疲劳,在和同岗位同事交流中,也能听到其他人反映下班后眼睛看不了电视等,这更加坚定了何保亮对视力下降是由工作性质导致的判断。


专家观点

增加职业病认定弹性条款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首先介绍一下基本情况: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超过100种。虽然我国的职业病目录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略有调整,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职业病在遭遇各种特殊情况时,目录时常出现不够用的情况。

为此,能否考虑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或是《职业病防治法》中增加一些弹性条款或托底条款,在对环境监测、同岗位人员情况调查、伤害情况和职业环境关联度研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判断是否存在职业伤害的可能性,以此提高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也能增加受职业伤害群体的救济渠道,使得这类人在维权过程中不至于走投无路。

大力发展职业健康事业

记者在采访中,上海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相关人员介绍,现阶段我国对职业病的监管仍旧以解决主要矛盾为重点,但在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平稳控制的基础上,推动企业的工作环境从“安全”向“健康”进步是必然趋势。“现在有很多职业伤害还未被列入职业病目录,包括腰肌劳损、颈椎病、过劳死等等,但实际上这些病症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有超过6.5亿的劳动人口受到亚健康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困扰,过劳死现象也不断出现,亟需具有专业健康管理的人才来帮助职工管理健康或咨询健康方面的知识。倘若能够将健康事业发展起来,或许这些游离于职业病权益保障之外的人就能通过健康保护的渠道得到救济。


据测算,我国健康管理的年市场份额在600亿以上,对企业而言,在职工健康管理上投资1元钱,在医疗费用上就可以减少8至9元。但目前全国每年因工伤事故直接损失就达数十亿元,职业病的损失近百亿,每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00亿元。这些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监管仍处在基础水平,要向“全民健康”发展还任重道远。

不能狭隘理解职业伤害

不同于以上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职业伤害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不能看着目录办事。由于目前我国多个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或解释,导致在实践中,无论企业还是劳动者,无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存在理解模糊、执行有偏差等问题。普遍的理解是,在《职业病目录》中的因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在就不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危害的解释,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果不仔细理解,很难知道该解释的范围实际上远超过《职业病目录》所列因素和条目范围。


实际上,我国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学习了国际劳工组织ILO2010年颁布的新版职业病目录的理念,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开放性解释———“如果工作中的风险因素和工人感染疾病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其所致疾病却没有在这份目录分类中提及的,该疾病也可以作为职业病纳入。”之所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易被人误解的现象,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概念解释的法规标准太多,出自各部门,口径不一、角度不一。另外有关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不够、培训不够,也容易导致误解。因此,当务之急,还是应该统一标准和口径,从实操角度出发,贯彻执行好《职业病防治法》。(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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