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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遭遇“落地难”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31 22:53:00 浏览量:

社保部门称,目前柳州尚未成功支付一例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朱丽君


现年37岁的卢春桃2012年到一机械厂再就业,一次在操作钻床时被绞断右手前臂,造成五级伤残。由于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工伤后也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年多来,她走过了信访、劳动仲裁、诉讼等维权之路,至今仍未获得工伤赔付。《社会保险法》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一度让她看到了希望,却在申请过程中再次碰壁。


不幸:女工被绞断手臂


2012年6月16日下午2时50分,在柳州市金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正在使用钻床加工底盖板工件的女工卢春桃,不慎被旋转的钻头绞伤右臂。后经柳州市工人医院诊断,为右前臂远端完全离断伤,右拇指掌指关节开放性脱位。


同年11月,卢被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柳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卢告诉记者,她受伤时刚到该公司上班一个多月,既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住院初期,用人单位支付了医药费,也配合做了工伤认定,但到后期,就联系不上负责人了,部分医药费由她自己垫付;后来辗转联系上负责人,也要不到工伤赔付。


工伤无人赔付,出院后劳动能力也受到影响,家里全靠丈夫工作支撑,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维权:信访、仲裁、诉讼


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卢的丈夫黎先生说,妻子受伤3年多来,他帮妻子找了所有能找的单位维权,走过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信访、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双方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民事诉讼等程序,维权材料已有几十份了,但是仍未得到工伤赔付。


尽管最后的民事判决,用人单位需向卢支付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20多万元,但是用人单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被迫终结。


希望:


可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没买工伤保险,遭遇了工伤事故,单位不支付的,可申请工伤先行支付,之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偿。卢说,《社会保险法》的这一条款,一度让她和家人看到了希望。于是,她准备了相关材料,来到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碰壁: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举证难


递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书》后,2015年4月8日,柳州市社保局答复称,卢所属单位金鼎公司未在柳州市参加过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调整的范围。而根据卢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单位负责人亦承诺履行其待遇赔偿事宜,因此申请也不属于《社会保险法》中先行支付的规定范围。


卢认为,自己已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有法院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书,用人单位确实未支付。后经柳北区法院调解,近日,柳州市社保局再次受理了卢的申请。


但是,在社保局要求卢提供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材料中,其中有一份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当卢来到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科,希望开具该证明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没有权限开具“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

回应:


柳州未成功支付一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为何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时却这么难呢?


为此,12月28日,记者联系了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人社局认为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难以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也没有相关文件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确认“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职权。为卢春桃一事,柳州市人社局组织社保局及人社系统法律专家展开讨论,并向上级部门请示,但目前仍未收到答复。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广西并没有专门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卢春桃一事,社保局是依据“广西社会保险‘五险合一’业务经办操作指南”中关于“先行支付审核”流程的规定进行办理的,即受理卢的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目前为止,柳州也没有此类工伤先行支付的先例。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针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办理流程不够细化,如何支付、支付后如何追偿等,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可依据第63条追偿。而第63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是补足”,即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权追偿,而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难以进行追偿。若所属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先行支付无法追偿,保险基金安全必然存在隐患。


因此,基于先行支付的基金风险考量,社保局作为经办机构在接受工伤先行支付申请时比较慎重。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也希望得到财政、审计等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目前,关于卢春桃工伤先行支付案件的处理,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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