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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8 10:02:00 浏览量:

日前,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及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晋市人社发[2015]48号)要求,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调整为2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00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0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8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8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并于11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到按规定享受的人员手中。(来源: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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