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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上班受伤一审判双重赔偿
作者: 来源: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2-04 12:05:00 浏览量:

  两年前,四川省蓬溪人唐中华来到重庆市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浩通公司)当清洁工。

2012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39岁的唐女士像往常一样,推着垃圾车到渝中区渝州支路清扫公路时,一辆面包车飞驰而来,撞上垃圾车,垃圾车把手将唐女士的腹部撕开一条大口子,肠子都露了出来。在重医附一院医生的抢救下,伤势很重的唐女士躲过了死亡关,但落下终身残疾。

2012年11月27日,渝中区人社局认定唐女士属于工伤。

2013年2月6日,在交巡警的主持下,肇事司机贾某支付了4万多元医疗费、误工费6382元、交通事故十级伤残4099元、护理费1080元及其他费用,共计5万元。

2013年5月,唐女士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起诉到了渝中区法院,要求浩通公司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浩通公司辩称,按照有关规定,当伤害赔偿总额低于一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但不能重复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重庆市相关规定,除了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则要支付。

为此,11月7日渝中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浩通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10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1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92元,合计53620元。

据悉,目前用人单位浩通公司已向市五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环卫工清扫路面时被撞伤,车方赔了,还该不该进行工伤索赔?在此之前,如果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再申请工伤赔偿,只能赔差价。渝中区法院前不久判决的一起工伤案,劳动者得了双份赔偿。据了解,这是重庆首例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双份赔偿案,目前,用人单位已上诉。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得双份赔偿

昨日市高院民一庭的法官介绍,市高院在2013年8月19日向中院、基层法院下发了《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通知》已明确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法官解释,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但医疗费用除外。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差还是双赔一直有争议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称,在此之以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补偿是双赔即双份赔偿还是补差,一直是司法界长期存在的两种观点,不仅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

按照双赔,假定医疗费用5万元,受伤职工被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和工伤九级伤残,那么肇事方要赔5万元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7万元,即赔12万元;至于工伤九级伤残,用人单位要向受伤职工支付9万元。也就是说,伤者可以得21万元。

李帅律师指出,受伤职工为追索工伤待遇或民事赔偿,要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在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标准都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双赔有利于充分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来源:重庆晚报,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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