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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下班猝死厂门口,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法院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04 08:57:00 浏览量:

    清洁工下班出厂,在厂门口附近猝死,是否属于工伤?博罗、惠州两级人社局认定不是工伤。但法院有不同看法,判决撤销人社局的认定书。昨日,博罗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

人社局认定不属工伤

    夏某是博罗县石湾某包装公司清洁工,正值壮年。今年春节期间,工厂加班,夏某也加班。

   2013年2月11日9时23分,上完班的夏某骑自行车回家,在接近工厂后门时,突然两脚踩在地上,停住自行车,然后连人带车倒地,经现场抢救后无效死亡。石湾镇中心卫生院鉴定为猝死。

    事发当天,夏某亲属及老乡十余人赶到石湾,与用人单位在死因及善后方面产生争执。死者家属认为夏某应被认定为工伤,要求厂方赔偿。但厂方拒绝。

    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夏某的工作岗位是清洁工,其骑车摔倒在公司后门处并非在清洁卫生,因此不是在工作岗位上,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死者家属不服,又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结果仍未被确定为工伤。

    死者亲属一纸诉状将博罗县人社局及用人单位告上了博罗县法院。并且拒绝火化尸体。

法院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

    承办此案的博罗县法院罗春华法官表示,案件一开始进行调解,厂方认为,既然认定不是工伤就不应赔偿,而且该公司已经负担了死者亲属的交通、住宿等费用4万多元。但死者亲属认为,夏某是因为过年加班,所以才累死在公司,应当算作工伤。

    案件争议焦点是,夏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在其工作岗位上。罗春华介绍,法律意义上,“工作岗位”包含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双重含义,工作地点不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包括劳动者在从事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附属建筑范围。

     而夏某在春节期间留厂,事发时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但是,猝死地点是否属于工作相关联的合理建筑范围,人社局未对该部分事实进行调查,因此,人社局认定夏某不属于工伤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据此,博罗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

厂方已同意赔偿死者家属30万

    据博罗法院介绍,判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不久,死者夏某的100余位亲属就开始到用人单位门口进行围堵、拉横幅,进而发展到打砸等过激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无法正常生产。(来源:南方都市报,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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