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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为工伤职工撑起一片天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03 09:33:00 浏览量:

    海南省工伤保险工作起步较早,1993年,海南省就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比国家立法早了10年。2009年,海南省被列为了全国工伤预防三个试点省份之一。

 
  近年来,海南省积极探索工伤预防的有效办法,逐步形成了预防宣传、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一整套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规范,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明显降低,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海南省工伤保险制度在待遇标准规定中,坚持“保障医疗和基本生活”实事求是的理念,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不分担”和“照高不照低”的原则,让生活困难的工伤人员家庭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建立了长期待遇的调整机制,让供养亲属和伤残人员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案例1:郑师傅,海南省某医院司机,在执行护送病人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重症颅脑外伤,创伤性湿肺、左股骨干骨折以及脑梗塞。经过医院全力救治,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为郑师傅支付了90多万元医疗费,现在郑师傅生活基本能自理。
 
  《海南省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1.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省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案例2:三亚供电公司邢某和4位同事在三亚大东海的海面上游泳,突然听见不远处传来呼救声,邢某和同事陈某奋力向呼救的方向游去,看到被卷入海浪的5名游客,邢某英勇抢救3名游客后,又转身再去抢救另两名游客,在邢某和同事的努力下,所有的游客全部救起了,邢某却因体力不支牺牲。邢某见义勇为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并被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儿子由工伤保险基金供养至满18岁,老父老母也享受了供养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并有下列情形的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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