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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朋友溺未被认定为工伤,家属状告人保局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01 08:50:00 浏览量:

   核心提示

  2012年7月24日,新法制报刊登了《救朋友溺亡算不算见义勇为?信丰一起救人溺水事故引争议》一文,营救朋友溺亡算不算见义勇为引发了广泛讨论。事件当事人之一张诗春的父亲张贤锋,在为其子申请“见义勇为”称号未果的情况下,因信丰县劳动局不认定其子救人溺亡行为系工伤,近日将信丰县人保局与信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救友溺亡未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2012年7月5日,信丰县张国忠、张诗春、刘鹏三位青年相约去玩水。刘鹏在玩水中突然遇险,张国忠、张诗春两人奋力救援,令人遗憾的是,救援未果,三人同时溺亡。

  事发后,共青团信丰县委号召全县人民向张诗春、张国忠学习。

  为了给儿子申请见义勇为,张诗春的父亲张贤锋询问了信丰县公安局及信丰县综治办。但得到的结论是,三人系相约游泳,张诗春对刘鹏的救助属于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张贤锋不服该认定,向赣州市综治办提出了复核。2012年9月12日,赣州市综治办维持了信丰县的决定。

  一心为孩子讨公道的张贤锋又于2012年9月28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认定意见并重新认定张诗春为见义勇为人员。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将案件材料转回信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处理;10月17日,信丰县法院电话答复认为,不适宜由其审理,应交由赣州中院处理。几个月过去了,两家法院都没有正式立案。

  工伤认定再遭拒起诉人保局

  见义勇为认定未果,让张贤锋一家十分沮丧,工伤认定成为他们接下来的期望。

  2012年12月5日,张贤锋向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信丰县人社局于2013年2月8日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张诗春之死不构成工伤。

  2013年4月19日,张贤锋一纸诉状将信丰县人保局和第三人信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被告依法重新认定张诗春因见义勇为而溺亡为工伤。

  信丰县法院对此事进行了立案,并于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较大未当庭作出判决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就张诗春的救人溺亡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当庭辩论。

  被告信丰县人保局称,《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作为成年人的张诗春理应了解刘鹏不习水性……但仍然相约前往,其先前行为导致他们之间依法形成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互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救助义务,如不履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张诗春在刘鹏出现危险时的救助行为,属于履行自己先前行为产生的法定义务。(这一行为)不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

  原告代理律师周玉忠称,张诗春为抢救溺水的刘鹏,牺牲了自己的生命,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最突出表现,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周玉忠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由此可见,该法规中并未规定认定视同工伤需考察行为人出手相救受益人到底是何原因、是否具有何种义务。“张诗春生前作为信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的协警员,并非人民警察,没有法定职责,也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救人。张诗春作为第三人的一名职工,舍己救人,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维护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据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当日庭审法院未作出判决。(来源:大江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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