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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劳动者工伤之后的必要保障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5-07 13:05:00 浏览量:

  要建立一个公正的制度,让每一个人只要有一份正当的工作,就相应地拥有一份稳定的可预期的生活,其中当然包括对劳动者遭遇工伤之后的必要保障。

     4月28日,国际因工伤亡劳动者纪念日。在我们身边,如果说一些劳动者因从事危险工作的“正常”伤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那么劳动者因资方违规生产或没有提供足够的甚至基本的劳动保护而产生的伤亡,同时企业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保,使这些劳动者在工伤之后还要被迫陷入劳无所保、伤无所医、老无保障的双重困顿之中,则是完全不应该发生的!我们关注这些原因造成的、具有这些特点的工伤群体,比以往更大声地说不,就是在关注我们每一个劳动者自己。

  有统计显示,现阶段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中有90%以上是农民工。的确,他们的个体化、分散性特点突出,社会人的身份显著,基本属于户籍、单位、居住地“三不靠”的完全社会人。在城市的本地化融入过程中,基本处于没有外援、自生自灭的境遇,缺乏寻求困难帮助、权利救济的渠道和帮助。笔者前两年对广州做过一个相关调查,综合分析结果显示:流入广州的异地务工人员78.5%来自农村,构成以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为主;受教育水平偏低,初、高中毕(肄)业的占73.7%。他们中63.3%的人在穗工厂、企业就业,即俗称“打工”,另外,还有11.4%的异地务工人员以灵活就业即“打散工、零工”谋生。他们一般工作于不需要很高的文化、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微企业、甚至合法权益没有保障的“黑工厂”,基本属于广州的最低收入人群。他们往往在用工不规范的企业里打工,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遇到纠纷无法证明和“老板”的劳动关系,没有足额缴纳甚至根本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遭遇工伤时无法得到甚至是基本的保障,这些是他们这个群体的常态,也是他们遭遇工伤之后维权路上的重大隐患。而正是由于他们自身的维权能力较差,工伤后还要疲于应付劳资、社保纠纷的情况也同样非常普遍:他们中遇到过被拖欠工资的占71.6%,70.2%没有买失业保险(其中不敢追问的高达61.6%,不知道要买保险的31.4%,不愿买的7%)。另外,全市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约24.2万人,失业率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可以说,这个事实上最为弱势的群体,没有被纳入到相应的社会化保障体系中的情况很普遍,因而极易成为我们今天所关注的工伤群体。

  这种现象并非广州独有。除了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等管理“盲点”之外,在那些千方百计不足额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务工保障的企业中,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中小微企业中比较普遍。第二,参保歧视外地农民工。大部分的中小微企业只愿意给部分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元老级劳动者等,而外地来的农民工则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险的门槛之外。第三,即使被迫参保也专挑“钱少的上”。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中小微企业都是有选择地为劳动者交纳一到两种社会保险,交纳标准一看数额的大小,二看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力度。例如基本养老保险需要交纳的数额较大,所以企业交纳养老保险的比较少。而政府对于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力度较大、企业费用也较低,相比较而言企业会较多地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第四,人为降低社保交费基数。社会保险的交费基本上是以劳动者的工资数额作为基数的,有些企业不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而是以远低于实际工资水平的“合同工资”作为标准核算交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的仅以政府公布的当地劳动者最低工资数额为标准作为交费基数。这些做法都使得劳动者的社保收入减少了,务工的保障被迫降低了,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另一个管理“盲点”。

  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这些工伤现象普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相对应的则是劳动者救济性维权的成本太高。一项法律制度如果会为有人滥用权利提供便利,或者不能为一些人维权给予有力的支撑,那就必须要改革。国家要建立一个公正的制度,让每一个人只要有一份正当的工作,就相应地拥有一份稳定的可预期的生活,其中当然包括对劳动者遭遇工伤之后的必要保障。(来源:南方日报,www.ft22.com整理编辑)

作者: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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