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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将分居丈夫的43万工伤赔偿款送女儿,丈夫起诉要回,获法院支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3-27 08:51:00 浏览量:

         妻子擅自将丈夫43万元工伤补偿金送给女儿出国花用,丈夫起诉要回这笔巨款。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1988年8月,张先生和周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儿。2000年6月,张先生在工作中全身被电弧灼伤,经鉴定构成因工致残程度五级,住院治疗了5年之久。厂方支付了张先生工伤补偿金人民币共计43.8万元。

  张先生住院期间,家中事务全由妻子周女士打理。2005年7月,张先生为了家庭和睦,从卡中取出30万元工伤残疾补偿金转入妻子账户中,第二年又取出13万元转入妻子账户,至此上述共计43万元一直在妻子银行账户中。

  2011年3月,夫妻两人关系恶化,妻子携女儿离家,将家中所有现金、存款和贵重物品都带走,从此两人分居至今。同年3月13日,妻子通过银行转账将100万元存入女儿的银行账户名下。

  2012年11月初,张先生见唤回妻子无望,便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工伤补偿款,遂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认为43万元是自己的工伤补偿,属于婚内个人财产,要求妻子归还。

  庭审中,被告周女士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原告获得的43万元补偿款并不都是专属于原告一人的工伤补偿金,其中有30万元与原告的伤残没有任何关系,是补贴原、被告家庭的房贴。剩余的13万元中也只有部分是伤残补助金。再说,原、被告曾经口头约定,女儿高中毕业后让其出国留学,所以原告才会将43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让被告保管,用于女儿出国留学。2011年3月,女儿的出国手续已经办好,急需费用,于是被告就按照和原告的约定,将这笔43万元加上被告自己的存款共计100万元一起转入了女儿的账户,属于已经赠与女儿,在2005年至2011年期间,原、被告仍然居住在一起,原告也从来没有向被告索要过这笔钱,故不同意返还。

  对此,原告称从来没有和被告约定过将这笔钱给女儿留学,也不知道被告将100万元转入了女儿的账户。

  法院认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工伤补偿金于法有据。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3月分居至今,且被告在双方分居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将大笔现金转入女儿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伤补偿金由自己保管,法院予以支持。(来源:新民晚报,ft22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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