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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工伤赔偿”更要“保命”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3-03-14 10:48:00 浏览量:

    “死了才算工伤,甚至以48小时为限,这样的规定该改改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呼吁,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在“保命”和“保赔偿”之间做出选择,每个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保命”。然而,现实中出现了怪事——有人为了“保赔偿”,居然放弃“保命”。

    天大地大生命为大,把“保赔偿”放在“保命”之前,是否对生命太冷漠呢?其实不是,而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那条硬杠杠作祟——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正是这条规定,具体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

    将与工作关系不确定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原本是对职工权益的扩大保护。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待遇的大幅度提升,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之间的待遇差距高达20余倍。这样一来,因为有“48小时的抢救时间”这条硬杠杠,使得部分突发疾病职工的家属,不得不在“保命”和“保赔偿”间痛苦抉择。同时,一些不良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也在“48小时的抢救时间”上做文章和做手脚。

    现实生活中,真的就出现过一些“荒唐事”:某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小时的抢救,为了拿到16万元的赔偿,其家人决定撤掉呼吸机;而劳务公司又要求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该工人的生命,一定要坚持48小时。这样的“荒唐事”的背后,折射出同一个问题——工伤认定的“48小时生死线”。

    另外,“48小时生死线”这一条款的适用还引发其他争议,比如48小时的起算点。由于各地标准不一,据此作出的判例也不尽相同,造成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以48小时为标准“一刀切”的规定,已经不能较好地顾及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个案差异。

     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的界限真的需要这么明确吗?既然日常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那就当然应该修改了。“保赔偿”更要“保命”。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既是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职工生命的尊重;既是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更是从实际出发的具体表现;既是对职工家属的极大安慰,更是对无良用工单位的极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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