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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试点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作者: 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4-04-03 13:59:00 浏览量: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自4月1日起,各省在部分地市启动为期1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黑龙江省牡丹江、鸡西、鹤岗、绥化、大兴安岭作为首批试点地市,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常驻跨省异地工作和跨省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到外省试点地市协议机构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工伤职工要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


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跨省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需执行的政策。履行备案手续。对提出跨省异地就医申请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试点地市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一次备案长期有效,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按6个月标准执行,对住院时在备案有效期内、出院时超过备案有效期的,不影响工伤职工办理直接结算业务。在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工伤职工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应在备案生效3个月后提出申请。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及变更或取消备案由试点地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执行待遇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跨省异地就医办理流程。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或试点地市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工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机构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因伤施治,伤病分离管理,合理诊疗。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实行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试点期间试点地市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对费用结算模式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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