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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再提高
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24-02-18 10:33:00 浏览量: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2023年度继续调整提高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预计调整后的平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位居全国前列。


《通知》规定,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其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124元、116元、108元、100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的标准发放;2023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611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611元标准发放。


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了切实保障此类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3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92元/月、84元/月的标准)。


生活护理费区分为两类人员予以分别调整,即: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适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


普遍调整办法区分两类地区分别调整:一类地区是202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2023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2022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广州、深圳的计发基数分别按12694元、13730元计算。另一类地区是202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19个地市,统一按照202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即计发基数按10577元计算)调整发放,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为6346.2元/月、5288.5元/月、4230.8元/月、3173.1元/月。在2023年度内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调整发放。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标准均有提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通知》明确,对享受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标准的2023年应补差额的具体计算,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其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举例说明,某原享受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已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停发了伤残津贴待遇,其2023年调整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4000元/月,如按照本通知调整的四级伤残津贴应发为5000元/月,那么,2023年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为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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