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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浙江7类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作者: 来源:杭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3-06-30 16:06:00 浏览量:

近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大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群众演员等7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对这些人群所在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为其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项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超过200万劳动者。


目前,浙江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800万人,约占全国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的1/10。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参保对象,但是其工伤保障需求较为迫切,社会关注度高。


《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该问题,进一步保障相关劳动者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根据《办法》规定,7类特定人员可享受这项政策。具体为:


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


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单,提供网约车、代驾、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

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参保的特定人员年龄达到65周岁的,其工伤保险关系即时终止(处于停工留薪的除外)。


在《办法》试行期间,可根据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政策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参保对象范围。


据了解,国家正在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与国家相关试点衔接,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保障问题,《办法》明确国家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鉴于用人单位招用的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属于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交《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并履行相关承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承诺事项或作出虚假承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同时《办法》明确,除国家、省规定的允许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和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为先行参加或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规范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违规派遣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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