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江苏省出台政策统一工伤常见问题与认定口径(2023.2.1施行)
作者:王赟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23-01-10 08:35:00 浏览量:

 工作结束后收拾工具时摔伤了,算工伤吗?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了,算工伤吗?下班探望父母,路上出了事故算工伤吗……1月9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这几年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统一认定口径。《意见》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工作结束后收拾工具时摔伤,算工伤吗?

记者了解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标准,与2016年出台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相比,时代性鲜明、针对性较强,增加了“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条款。

该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伤认定工作。

同时,《意见》还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

下班探望父母,路上出了事故算工伤吗?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解读时表示,国家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规定比较原则,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意见》保留了2016年苏人社规3号文中明确“工作场所”“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等概念的外延内涵相关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哪些情形可视为“上下班途中”呢?《意见》明确了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此外,《意见》也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1192.html
上一篇:统一工伤认定口径,给劳动者更给力的保护
下一篇: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再上调(2022.1.1开始)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