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乌鲁木齐市确认77家定点机构服务工伤职工,名单来了!
作者: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2022-06-09 12:01:00 浏览量:

近日,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联合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兵团社会保险中心、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陆续在乌市范围内的工伤定点机构签署了2022年度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确认77家工伤定点服务机构。


签署协议的定点机构涉及乌市51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家定点康复机构和6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乌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规定,持社会保障卡的工伤职工,其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无需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负担。


“通过签署服务协议,统一了乌鲁木齐范围内自治区、兵团与乌市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内容,有利于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乌市社保中心工伤定点管理科副科长马晓莉介绍说,签订服务协议,有利于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权利义务明晰化,使伤者就医、治疗、结算整个过程具体化,有利于实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患者三方的相互监督。


今年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签署的医疗服务协议共有73条约定条款,在往年基础上,对监督管理、违约处理章节进行了细化、补充。


“在违约处理方面新增了4条内容,如果定点机构不按照协议服务工伤职工,将拒付或追回违约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马晓莉说。


已申请工伤但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出院时一个月内可先不办理结算手续,待完成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到医院办理联网结算,医院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记账结算,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若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已按自费结算,待完成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到医院办理联网结算,医院配合办理退费,并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记账结算。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0855.html
上一篇:昆山市又添一家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协议机构
下一篇:荆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类案件首次适用终局裁决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