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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为师傅私事跑腿,遭遇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作者: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1-10-09 10:05:00 浏览量:

编辑同志: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后,公司让我跟着师傅朱某当学徒,准备在我掌握一定技能后再安排单独作业。一周前,朱某在上班时让我外出帮他买烟。不曾想,我在过马路时不慎因路滑而摔伤。我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可公司认为我受伤与工作无关,不构成工伤。朱某也以伤害源于我自己不慎,其并无过错为由拒绝担责。请问:我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呢?  邱女士


邱女士:

你的情形的确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朱某赔偿。

首先,你并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三个要件相铺相成、缺一不可。而你虽然是在工作期间遭遇事故受伤,但受伤的地点是在马路并非公司,且当时只是为朱某买烟,与你作为学徒工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你的情形构不成工伤。

其次,你与朱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你无偿帮助朱某买烟,无疑与之吻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对应,朱某不仅没有拒绝你帮工,反而要求你帮忙外出买烟;你的伤害发生在帮工期间,与帮工存在关联。因此,你可以要求朱某赔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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