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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8年后有了结果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9-03-12 08:38:00 浏览量:

没参加工伤保险的小邱发生工伤后他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怎么支付?

河北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8年后有了结果


“压在我心头8年多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后半生也终于有了保障!”不久前,远在云南打工的河北人小邱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发生工伤8年后,他终于收到了法院判决的37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款。至此,备受关注的河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河北省也迈出了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重要一步。


记者调查发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而入法,但落实情况并不乐观,《社会保险法》中的具体规定条款也由此被称为“睡美人条款”。有业内人士就表示,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出了工伤却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待遇,势必会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带来一定冲击。因此,严格执行、建立强有效的追偿机制,才是工伤保险基金稳定落实的保障。


没有工伤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2010年6月,大学毕业后的小邱在石家庄某旅行社担任导游。然而,1个月后,在带团出游返回的路上,旅游大巴与一辆拉煤火车发生追尾事故。23岁的小邱失去了左腿。而让小邱没想到的是,这场噩梦之后,等待他的还有长达8年的工伤维权“拉锯战”。


意外发生后,2011年12月,石家庄市人社局认定他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4月,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四级伤残。后经劳动仲裁,确定了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小邱所在的旅行社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他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其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让小邱的工伤维权陷入“僵局”。手握胜诉判决书,但却无法获赔工伤待遇。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按照这个规定,小邱的情况符合工伤先行支付的条件。带着一丝希望,2013年10月,小邱向石家庄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而小邱得到的答复却是,“省里没有工伤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不予办理”。随后,小邱又向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保局提交材料,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无奈之下,小邱将石家庄市社保局告上法庭。石家庄市社保局称其非本案被诉主体。“市社保局负责审批,区社保局负责受理。”根据判决建议,小邱将桥西区社保局起诉至桥西区法院。


2014年1月,案件首次开庭。庭审期间,围绕小邱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焦点,双方展开了法庭辩论。


就在双方律师争论不休时,被告出席者一句“即便所有条件都符合先行支付也无法办理,因为我省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道出了案件的症结所在。


建立强有效的追偿机制


第一次开庭,“河北无实施细则”成为了案件“元凶”。案件择日宣判,法庭同时给出了双方和解的建议。


如上所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险法》最先确立。随后,人社部也颁发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做出具体规定。


据小邱的代理律师张士谦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追偿。然而,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保障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追责机制,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迟迟未能落地。由此,《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第四十一条沦为“睡美人条款”。


记者了解到,和小邱所遇情况相似,不少相关部门以没有地方“红头文件”为由,拒绝执行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导致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


日前,河北第一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终于有了结果,小邱也在发生工伤8年后,收到了法院的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款37万余元。目前在云南大理开客栈的小邱,对今后的日子满是希冀,“在旅游行业,不少旅行社和从业人员并未对工伤保险的缴纳引起重视,觉得意外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殊不知,它却能在关键时刻保障劳动者的切身权益。”


在张士谦律师看来,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出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确会给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带来一定冲击。因此,普及拓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严格执行、建立强有效的追偿机制,同样是工伤保险基金稳定落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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