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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何时申请?(理论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07 10:17:00 浏览量:

申请时间

工伤职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满足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时均可以提出申请。


具体解析

一、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1、何谓“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伤情相对稳定期是指: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自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诊断为职业病起,经医疗机构治疗伤情痊愈或伤情基本稳定的时间。”

参考前述地方性法规、文件,并结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八条中所规定的申请鉴定所要提交的材料“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可以看出,所谓“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以医疗机构的材料或者意见为准来进行判断。


2、何谓“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此很好理解,工伤职工自己可以先简单判断一下,就是看看能不能恢复到受伤之前的身体状况,现在的身体状况能不能再从事受伤之前的工作等。实践中,工伤职工可以向治疗其伤情的医院主治医生咨询来作一个大致专业判断。

综合上述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这个条件,在申请时一般以治疗工伤职工伤情的医疗机构的材料或者意见为准来进行判断,实践中,如果还是无法判断也可以向工伤经办机构咨询。另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十八条“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之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不需要自己充分证明自己的“伤情相对稳定”,只要自己“认为”自己的“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即可,至于最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


二、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1、法律定义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2、具体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确定依据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要结合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依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来确定。

4、确定主体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来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5、特殊情况

(1)同样的伤情,即使依据《目录》来判断,期限相同,但是实践中由于每个人的身体体质不同,自愈能力不同,最终实际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可能会不同,有的甚至相差非常大。

(2)未列入《目录》的伤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之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期满前3日内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但未在接到延长书面申请后7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及时”二字作出解释,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合理期限之内”。

律师提示

工伤职工如果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会面临被依法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及后果。(赵英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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