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论文 > 正文
浅谈工伤认定标准之一:“上下班途中”的是与非
作者:罗艾、谢敏茹 来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10-26 15:18:00 浏览量:

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对“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理解将直接影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进行认定和把握。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情形,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关于“在合理时间内”的几种争议情形

1. 工作结束后滞留单位的时间是否视为“在合理时间内”?

关于员工在工作结束后滞留单位的时间是否视为“在合理时间内”,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员工滞留单位的原因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理解和认定 :

有与工作相关的原因,例如员工在工作结束后消耗一定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清扫和自身整理等,其滞留工作单位期间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宜,视为“在合理时间内”;

有其他合理原因,例如员工下班时已是凌晨时分,无法返回位于远处的居住地而选择在第二天上午启程,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因私人原因,例如员工在下班后等候同事归还所借的非单位轿车,之后一起在单位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驾驶轿车回家,不属于在“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2. 外出就餐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内”上下班?

关于员工外出就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意见 是员工就餐结束后返回工作单位属于“在合理时间内”的上班途中。

那么,用人单位提供食堂能否免除职工外出就餐的工伤风险?首先,成都和苏州两地的法院对此问题有过明确的处理意见 ,其认为即使单位设有食堂也只是属于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员工并不因此而丧失选择外出就餐的权利,员工选择附近餐馆就餐也是合理的。

然而,基于工作性质、工作制度等不同因素的考虑,上海的法院对于此问题曾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在用人单位做出妥善用餐安排的情形下,基于该名员工从事全天候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且属于工作制度明确禁止脱岗或外出就餐的岗位,法院认为其擅自外出就餐的时间不视为“在合理时间内”。


关于“合理路线”的几种争议情形

1. 周末或节假日往返的非固定居所是否可认定为“居住地”?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流动性的日益加大,员工平常在一个地方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到另一个地方居住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此情形下如何对员工的“居住地”进行认定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第(一)、(二)项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的 “居住地”应当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因此,如果员工周末或节假日往返的非固定居所属于前述规定的情形,应当视为“居住地”。

然而,更为值得关注的争议点是,员工从工作地点回到单位宿舍,再从单位宿舍回到非固定居所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认为员工回到单位宿舍,其下班行为即已完成,从而否定其后回到非固定居所的下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上海某法院曾对此提出较为明确的审理意见 :居住地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单位宿舍固然是员工下班后休息的居所,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员工回家的权利,员工从单位宿舍回到其节假日居住地,可视为其下班后回居住地点。


2. 上下班途中绕道“顺便办事”能否属于往返于“合理路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并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一般是指两地之间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

其次,理由正当的绕道,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属于在合理路线的范围内。理由是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并不必然导致通勤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

第三,理由不正当的绕道不视为合理路线。若下班后首要目的是聚会、探望朋友、逛街等,即便与回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路线一致,也不属于下班途中。


综上,对“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理解直接影响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事故伤害情形的工伤认定结果,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可能收集和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线路、员工离开的事由等,综合考量后再决定是否承认为工伤。但需要提请关注的是,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且客观上法律也无法对所有“合理”情形做出详尽规定,因此在发生此类工伤事故或争议的时候,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对“合理”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自由裁量的结果可能是相同或类似案件出现南辕北辙的认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unwen/7192.html
上一篇: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下一篇:工伤认定标准宜科学统筹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