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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突发疾病造成瘫痪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刘赛连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12 11:19:00 浏览量:

 【案情】
洪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近六年,2013年10月5日凌晨在保安值班室被发现躺在地上,经送医院抢救治疗后,洪某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且无语言能力。医院诊断洪某病情为:出血性脑梗死、2型糖尿病、高血压、肝功能异常。因与公司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洪某家人便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其属于突发疾病导致瘫痪,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歧】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瘫痪能否认定为工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瘫痪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根据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办法》虽然被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但并没有明文废止。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可以适用该条认定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瘫痪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该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其第六十四条规定,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本条规定,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然废止,不需要明文废止。

 

第二、该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 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但考虑到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作为工伤对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从而将“突发疾病”纳入了工伤保护的范畴,这一点与国外立法相比,也是较超前的。应该说立法者对这种情形做出立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了。所以作为执法者和司法者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执行。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就本案而言,洪某虽然是在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但洪某在突发疾病后经过抢救,现在已经没有生命危险。所以洪某突发疾病的后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所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故洪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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