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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赔偿款能否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5-18 08:02: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所以,即便参加了商业保险,也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从参保的角度看,商业保险绝不等代替工伤保险。然而,参加商业保险能否预防或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呢?

先来看一则法制网报道的案例:

  2010年11月份,贾某开始在某木业公司处务工,并一直从事木料切割工作。但贾某与木业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木业公司亦未为贾某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2012年5月,木业公司为贾某办理了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了全部保险费用。同年11月,在一次切割木料的过程中,贾某不慎切伤左手。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某受伤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贾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同年12月,贾某收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商业保险赔偿款131234元。因贾某与木业公司之间就工伤待遇补偿问题协商不成,贾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木业公司不服仲裁部分裁决内容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贾某认为劳动仲裁委在其工伤待遇补偿中将泰康人寿公司赔偿款131234元进行扣减的行为错误,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分歧】

  关于泰康人寿公司已付赔偿款能否在贾某工伤待遇补偿中予以冲抵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能够冲抵,理由在于:1、泰康人寿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投保人木业公司投保的目的即是为了减少其遇到工伤事故时的风险,并承担了全部保险费用,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该在木业公司需承担的工伤待遇补偿款中将该笔商业保险赔偿款予以冲抵;2、如果不予抵充,这意味着贾某因一次受伤获得了双重的赔偿,如此不符合立法精神,也违背了法律规定,同时也易激发劳动者的道德风险。

  第二种看法认为不能冲抵,理由在于:1、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属于不同性质的保险,木业公司为贾某购买商业保险应属于其给予贾某的一种福利待遇,而缴纳工伤保险属于木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木业公司不能以一种合同行为来逃避法定义务;2、尽管木业公司承担了泰康意外伤害保险的全部保险费用,但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仍为贾某,因此在受益人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不能强行予以冲抵,否则便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评析】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看法。除上述两点理由外,笔者认为不能冲抵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贾某获得泰康保险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有权向木业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补偿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贾某可以在获得泰康保险赔偿款的同时依法享有工伤待遇补偿。同时在肯定禁止获得双重赔偿时还应明确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免除,即使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已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仍有向另一方责任主张追偿的权利。即泰康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责任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木业公司工伤待遇补偿责任减免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款来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贾某的法定权利,参加工伤保险属于木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且这种法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得以免除,因此尽管木业公司为贾某购买了泰康意外保险也不能就此减少其给付贾某工伤待遇补偿款的法定责任。

  第三,不容回避的是,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博弈。劳动者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用人单位则不希望在此方面投入太多资金以影响其经济效益。实际上,为了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兴趣很大,对其他社会保险则不愿问津。因此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并不允许用人单位仅参加工伤保险而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而如果允许用商业保险赔偿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那便实际放任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放任的违法行为。故从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禁止用商业保险赔偿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
 

     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认为能否冲抵关键看商业保险的性质,因为这直接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受益人是谁代表着谁具有保险金的所有权。普通的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受益人,那么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是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了。实践中,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单位其目的多为分担用工风险,然而,多有用人单位对商业保险性质不熟悉,导致无法通过参加商业保险抵抗用工风险的目的。在此提醒,也提醒企业主,购买商业保险也要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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