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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再次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作者:王永亮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发布时间:2013-04-26 10:46:00 浏览量:

    张某因工资报酬问题与大华公司产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张某表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随后却因未缴纳诉讼费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在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后,张某就同一争议再次提起诉讼。
    此种情况下,法院对于应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 主要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当比照“准予撤诉”的案件进行处理。在法院对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时,由于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不应再次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埋。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应当仅适用于“准予撤诉”和“驳回起诉”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在《司法解释》未对“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44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查后,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再次起诉。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有利于保持仲裁裁决效力的稳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一次诉讼后,仲裁裁决的效力就变得暂时无法确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后,如果人民法院仍然受理同一当事人的起诉的话, 则意味着仲裁裁决仍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处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之内。由于当事人在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后是否会再次提起诉讼是不确定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将因为当事人未按时出庭或缴纳诉讼费等原因而被无限期地搁置。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将无法依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显然有悖于劳劫争议案件中将劳动仲裁设为前置程序的初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将大打折扣。
    其次,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准予撤诉”相比,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往往具有更大的过错。从“举轻以明重”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后法院不再受理其再次提起的诉讼的话,那么,由于不配合法院诉讼活动而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就更应当受到“禁诉”的处理。否则,人民法院就有可能因为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而反复立案、反复排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再次,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正当、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往往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不赋予其不利后果,则不利于督促其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于平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尽管《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但该《司法解释》应同样适用于“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即当事人在针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人民法院对于其再次提起的诉讼不应当受理。
中国社会保障.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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